河北省煤炭运销协会章程
河北省煤炭运销协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煤炭运销协会(英文名称:Hebei Coal Transportation and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HBTMA)。
本会是由河北省国有煤炭企业集团运销行业部门及有关煤炭物流经营企业和部分煤炭经营管理者、运销专家等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境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协调、指导、服务、自律为宗旨,紧紧围绕全省煤炭行业改革发展和经济利益,积极开展煤炭市场调研,强化市场运行分析与预测预警;认真搞好煤炭运销协调,指导会员企业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策略;配合政府部门强化煤炭运销管理,推进全省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诉求;促进本行业和会员企业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会的网址:www.hbsmtxh.com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煤炭行业社团联合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省煤炭市场动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协调全省煤炭供运需关系,维护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分析煤炭市场状况,研究煤炭营销策略,向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煤炭运销统计,及时掌握国内外煤炭市场行情和发展动态,收集、整理、汇总产运销存价相关数据,分析煤炭经济运行态势,提出煤炭预测预警建议,参与行业经济运行信息发布。对会员单位的发展状况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会员单位和政府、社会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提出全省煤炭产运需衔接建议意见,参与指导煤炭订货交易事宜,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实施,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合同履约监管工作;
(五)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全省煤炭市场体系和会员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煤炭市场化交易机制和诚信经营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及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六)研究提出煤炭运销行业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建议,总结推广煤炭运销工作中的新方法、新技术、新经验,推动两化融合、促进煤炭营销模式转变,提高煤炭运销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七)开展煤炭运销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及煤炭市场营销和煤炭运销管理业务培训,组织省内外、行业间、供运需煤炭市场信息交流活动。
(八)组织开展煤炭运销领域战略性、前瞻性重大课题研究。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物流贸易、流通经营和煤炭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多年从事煤炭运销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研究并介绍推荐;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会员申请登记表;
2. 理事推荐表;
3. 社团负责人备案表。
(四)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5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经本会会员代表中推荐产生;
(二)在会员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
(三)热爱本会工作,遵守本会章程。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各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负责人(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选举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但等额选举得票数须达2/3以上,方可当选。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理事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和协调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中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接纳与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及负责人选举规程》、《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协会专职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必须经批准后开展的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4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