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煤炭协会

协会章程

河北省煤炭工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煤炭工业行业协会(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E BEI PROVINCE COAL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缩写为(HBPCIA)是由河北省煤炭企业集团管辖的河北省境内外的国有煤矿、混合所有制煤矿及与煤炭产业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院校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助政府部门参与实施全省煤炭行业管理,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诉求;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为实现全省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中共河北省煤炭行业社团联合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10号

本会的网址:www.hbsmt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研究并提出全省煤炭产业发展规划、行业改革和建设现代煤炭经济体系的思路和建议,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制定行业重大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参与本行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工作;

(二)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和预警预测分析,掌握省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对会员单位的发展状况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会员单位和政府、社会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工作,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优化发展,有序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企业、行业经济运行状况,及时反映行业、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节能减排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发展煤炭循环经济。促进煤炭深加工、洁净煤利用和煤层气资源研究与开发,推进煤炭智能绿色开采、清洁高效利用和美丽矿山建设;

(六)根据市场形势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煤炭经济理论研究,收集、整理、交流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加强同国内外煤炭行业经济团体的联系,促进国内外煤炭企业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组织开展国内外行业间煤炭产品交易会,举办相关会议及展览等,为会员企业对外交往活动和拓宽市场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七)推进行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开展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行业科技成果和管理成果评奖活动,并负责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推荐工作;总结推广煤炭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成果转化和经验交流;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从整体上提高全行业的素质;

(八)按规定与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审核(我省煤炭行业)并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推荐“全国煤炭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申报工作;组织审核并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推荐“双十佳煤矿”(先进煤矿)和“双十佳矿长”(优秀矿长)、“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等项目申报工作;

(九)推进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助推行业公益事业发展,引导会员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我省文明矿山、和谐矿区建设;

(十)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按政府有关规定开展行评行检,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健康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

(十一)承担政府和群体组织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物流贸易和煤炭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单位会员填报《河北省煤炭工业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含单位简介、主要产品和经营范围等内容),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会员填报《河北省煤炭工业行业协会个人会员信息一览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是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成员;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五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以下称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的大影响和特色的企业领导担任;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财务管理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人数低于50人,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理事中产生,但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和协调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不得低于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1-3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组成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监事中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本会实际情况,本会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只设立工作机构(秘书处)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8日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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